宠物迷路被收养,后产下幼仔。原主人与收养人就幼仔的归谁产生争执。这种情况下,是该归原主人呢还是现在的主人呢? 2007年,刘某家里跑来一只猫,住在刘某家里不走,刘某见它很可爱,便收留下来。一个月后,猫咪犬产下了几只幼仔。刘某对猫母子更加精心的照料。没想到猫咪的原主人王某找来,要求刘某归还其母猫和幼仔。刘某同意归还母猫,不同意归还幼仔,他认为幼仔是自己精心养护下才出生的,应归自己所有。 猫咪,它在法律上与牛、羊等家畜的地位相同,属于财产的范畴。母猫是王某丢失的,因此,刘某应该将母猫归还给王某。这点,刘某和王某没有分歧。 至于母猫产下的幼仔,该归谁呢? 本案中,幼仔的地位在法律上应成为孳息。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,幼犬脱离母体后,成为独立的个体后,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孳息。对于这种因为自然关系产生的孳息,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。因此,幼仔归王某所有是没有争议的。基于公平原则,刘某照料母猫及幼仔,付出了财力和精力,因此,王某应该给刘某相应的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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