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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明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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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法律

帮手 张明君
张明君律师,阿邦网家庭法律专栏帮手。教育背景为北京大学和中国传媒大学。2004年开始律师执业,2009年创办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,担任首席合伙人,主任律师。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代表。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副秘书长。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,执业经验丰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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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收养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:“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;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。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。” [详细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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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:“ 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” [详细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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